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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福耀高等研究院印章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福耀高等研究院(下称研究院)各级各类印章管理,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研究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研究院各部门及相关附属机构的印章管理。印章管理应当坚持管理与服务并重原则,既严格管理,又方便用印。

第三条 研究院办公室是印章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研究院级印章以及研究院领导名章和签名章的制作、管理与使用;统筹各单位印章的审批、启用、废止,指导、监督各单位印章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印章包括:

(一)研究院党委印章、研究院行政印章(含福州市福耀高等研究院等)、研究院钢印;

(二)法定代表人名章,研究院领导和各单位负责人用于因公事务的个人名章、签名章;

(三)各二级单位印章;

(四)业务专用章,包括各类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项目专用章等;

(五)其他经研究院许可使用的印章。

第五条 各类印章刻制,由研究院办公室或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填写《福州市福耀高等研究院印章刻制申请表》,经研究院领导批示同意后,由研究院办公室统一前往公安机关许可的单位制作。

涉及合同、财务、人事等重要管理领域的业务专用章应当由法定代表人和研究院领导同时签批同意后方可办理。

第六条  印章的式样和规格分别为:

(一)各级党组织及党委各工作部门印章为圆形,直径4.2厘米,中央刊镰刀锤子图案,图案外自左向右环形刊党组织名称。

(二)研究院行政印章为圆形,直径4.2 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上部自左向右环形刊研究院名称。

(三)研究院钢印为圆形,直径4.2厘米,上部自左向右环形刊研究院名称。

(四)各职能部门、各二级单位、直属单位等单位印章为圆形,直径4.0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上部自左向右环形刊研究院名称,下部自左向右横向排列刊相应单位名称。

(五)经国家部委批准或与研究院共建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科研机构的印章为圆形,直径为4.0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上部自左向右环形刊科研机构名称,下部自左向右横向排列刊研究院名称。

经省市厅局委批准或与研究院共建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科研机构的印章为圆形,直径为3.8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上部自左向右环形刊科研机构名称,下部自左向右横向排列刊研究院名称。

研究院科研机构印章为圆形,直径3.8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上部自左向右环形刊研究院名称,下部自左向右横向排列刊科研机构名称。

(六)合同专用章为圆形,直径4.0厘米,上部自左向右环形刊研究院名称,下部自左向右横向排列刊合同专用章名称。

(七)其他研究院业务专用章为圆形,直径4.0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上部自左向右环形刊研究院名称,下部自左向右横向排列刊业务名称。

职能部门业务专用章为圆形,直径3.8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上部自左向右环形刊研究院名称和职能部门名称,下部自左向右横向排列刊业务名称。

如国家法律法规对业务专用章制作式样和规格有规定的,按照国家相关要求与标准执行。

各类印章启用,由研究院办公室或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填写《福州市福耀高等研究院印章启(领)用登记表》,经研究院领导批示同意后,交由研究院办公室或使用部门启用。

研究院办公室或各职能部门、各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所管印章第一责任人,由其指定专人司印,其他人员不得随意动用印章。印章保管需遵循如下规定:

(一)各类印章必须存放于本部门、本单位保密柜内,以确保不被他人随意动用;

(二)严禁私自将各类印章带出研究院外使用。若因工作需要,确需将印章带出使用的,用印人出具书面说明,经研究院领导(部门章和二级单位章为其主要领导)批示同意,由司印人陪同前往办理。

(三)印章遗失、被抢、被盗的,印章保管单位应当立即向研究院办公室报告,在研究院办公室指导下按程序妥善处理。

第九条 用印严格执行登记制度,责任到人,以备核查。印章使用申请部门需填写《福州市福耀高等研究院印章使用登记表》,并按下列要求报相应权限人审批后,方能加盖相应印章。

(一)研究院层面重要事务的用章,需提交法定代表人或校长对此重要事件或合同批示的复印件,且用章文本需经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核后,由办公室司印人按规定盖章。

(二)各职能部门或二级单位用章,经所在部门或二级单位负责人审核批准后,由司印人按规定盖章。

(三)向外报送文件或其它书面材料,可以使用各部门章或二级单位章的,不予加盖研究院印章。

(四)一次用印材料份数较多时,应详细填写“用印事由”栏,逐项列明名称、份数,严禁私自加项、加份、加页。

 印章一般应当盖在公文、公函落款的机构名称和发文时间中间偏上位置,骑年盖月,上不压正文,印文要求端正清晰。

经批准使用代章的,应当在落款机构名称之后标明“代章”二字。

其他业务印章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用印:

(一)未经规定程序审批或审批程序不符合规定的;

(二)内容不完整、不真实、不准确,存在瑕疵的;

(三)空白的介绍信、证件、证书、单据、纸张等材料;

(四)与本研究院工作、业务、人员无直接关系的。

第十二条 各类印章停用或废止,应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处理。各职能部门及二级单位需建立印章上交、封存、销毁的登记档案。

第十  因单位撤销、更名或印章毁损等原因终止印章效力的,原印章管理单位或继受单位应当在印章失效3个工作日内向研究院办公室上缴原印章,研究院办公室办理登记备案和废止手续,统一封存。

印章遗失的,原印章效力自然废止。

印章管理单位不得自行处置或销毁应予废止的印章。

第十  各单位印章管理人员如因工作需要移交印章,需做好交接手续并记录备案。单位负责人应当见证移交过程。

第十 印章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研究院和各二级单位依照有关规章制度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给研究院或各二级单位造成损失、损害的,依法追究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的民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研究院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