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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耀科技大学(筹)理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福耀科技大学(筹)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议事工作,确保理事会议事的质量和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教育部《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福耀科技大学(筹)理事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理事会是大学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大学发展的战略目标制定,并审核批准校务会报审的发展战略规划,决定大学的重大事项,接受监事会监督。          

第三条 理事会应坚持依照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及理事会章程的规定,结合理事会实际情况,做出合理的决策。

第二章 理事会的组成及职权

第四条 理事会成员由河仁慈善基金会代表、校方代表、国内外教育专家或对学校举办有突出贡献的人士组成;理事一届任期为五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五条 理事任职的基本条件为: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热爱教育事业,具备必要的管理能力。

第六条 理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大学章程和理事会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罢免与增加理事;(三)聘任和解聘校长及副校长;(四)审核校长提名的学院院长、院系主任及各部门主管的聘任与解聘;(五)审定大学发展战略规划和年度办学计划(包含教学计划、招生计划);(六)筹集办学经费;审定大学财务预算、决算,确定大学的办学收益分配方案和薪酬制度;(七)审定大学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及各项管理制度;(八)审定大学各院系学科设置及变更方案;(九)审定大学人事管理制度和人员聘任方案;(十)决定大学固定资产的增加与减持;决定大学的分立、合并或终止;(十一)决定大学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章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的产生与职权

第七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设副理事长2名,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理事会可根据工作需要推选名誉理事长、聘请顾问和名誉理事。

第八条 理事会设秘书处,负责安排理事会会议,联系理事会成员,处理理事会的日常事务等;设专职秘书长1名,人选由理事长提名,理事会审议通过并聘用。秘书长不参与理事会表决。

第九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每届任期五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十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理事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四)负责组织实施理事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和决定;(五)理事会休会期间,主持理事会日常工作;(六)法律、法规和理事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副理事长根据工作需要协助理事长行使上述权利。

 

第四章 理事会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理事会定期会议每学年一般应不少于两次,并可根据需要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理事长因故不能召集或主持的,由副理事长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理事长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一)校长辞职、辞退或者其他原因无法履行职责;(二)学校分立、合并或终止等重大变故;(三)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下列人员,有权提议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一)理事长认为必要的;(二)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的;(三)校长提议的。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和校长提议召开时,理事长应当在五天内决定召开。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原则上需提前三十天通知全体理事,如特殊情况需要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由秘书处确保通知到全体理事。理事会会议通知应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二)会议期限;(三)会议议题;(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文件应于规定的通知期限内送达各位理事,理事应认真阅读理事会工作人员送达的会议文件,对各项议题充分思考、准备意见。 出席会议的理事及其他参会人员在会议内容对外正式披露前,对会议内容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可以采取现场出席表决或通讯表决方式开会。采用现场出席表决的理事会会议,理事应当亲自出席,理事本人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经委托人签名或盖章方为有效,涉及表决事项的,应当载明委托人的具体意见。代为出席会议的理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利。理事未出席理事会会议,亦未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表决权。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开会的理事会会议,会议议案须以专人送达、 传真、电子邮件(以电子邮件发送会议通知时,应得到各位理事关于已收到会议通知的确认)或快递服务中之一种方式通知每一位理事。

第十八条 理事会如认为必要,可以召集与会议议题有关的其他人员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理事会成员对议题没有表决权。

第五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十九条 出席理事会大会的人数需超过成员总数的五分之三方可举行;理事会决议,采用投票表决方法,当参加表决的理事人数为偶数时,由理事长视情况决定增加一票或减少一票。

第二十条 理事会议事实行席位制,1人1席1票,会议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一条 讨论下列重大事项,须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一)聘任、解聘校长;(二)制定和修改大学章程;(三)制定发展规划;(四)审核大学预算、决算;(五)决定大学的分立、合并、终止清算(包括清算方案、清算报告)以及举办者变更;(六)决定学院对外投资、办学与合作等重大事项。(七)大学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对重要问题的讨论,如遇重大意见分歧,难以形成共识时,可待下次会议再议,不宜仓促做出决定。

第六章 会议记录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内容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员、讨论事项、讨论结果等;形成决定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决议,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应当对理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理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结束后一周内,应形成会议纪要或理事会决议,送达每一位理事。理事会会议实行会议材料存档制度,存档材料包括每次会议的签到记录、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及相关材料,由理事会秘书汇总整理后交由大学档案管理部门存档保管。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的原始会议记录及会议纪要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制作之日起至少保存15年。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议事规则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二十七条 本议事规则经 2023年 8 月 9日福耀科技大学(筹)第一届理事会会议审议通过,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福耀科技大学(筹)理事会

                                       2023年8月9日